1975年3月26日,《禁止生物武器公约》正式生效。
1971年12月16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这一公约,之后在华盛顿、伦敦、莫斯科三地开放签署。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发展、生产、储存和取得或保有生物武器;销毁生物武器或转用于和平目的;生物领域的和平利用与国际合作等;禁止转让或协助他国、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制造或取得生物武器。《公约》保存于俄罗斯、美国和英国三国手中。截止到2002年11月为止,已经有146个缔约国。
20世纪30年代以后,随着生物战剂种类的增多,生产规模的扩大,生物战剂也得到了较大范围的使用,给人类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。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,禁止生物武器就成为了国际军控领域的重要议题。第二次世界大战时,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,再次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密切关注。终于在20世纪60年代,国际多边裁军谈判机构开始就禁止生物武器进行谈判。
《公约》生效后,虽然解决了《日内瓦议定书》存在的问题,对拥有生物武器能力的国家有一定的制约作用,但是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。如未能规定具体、有效的监督和核查措施,对违约事件缺乏应有的制裁措施等。因此,为了保证公约的有效实施,国际社会又开始了谈判公约的核查措施等问题,并提出了核查议定书。
但是由于生命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,和平利用和军事应用的界限难以区分,进攻性与防御性生物研究与发展的界限难以区别等问题的存在,将会为生物武器核查带来更多的困难。
文章摘自科普中国